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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说案:如此兼职要不得

时间:2024-04-10 19:27:5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在网上接到“兼职工作安排”

前往指定地点拍照

拍到就有高额报酬?

……

看似“小小”的举动

却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案件回顾】

2023年,失业在家的小王为寻找兼职工作,加入某QQ兼职群,添加群内名为“空心”“兼职跑腿”的多名网友,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进行联络。根据上述网友的安排,小王多次前往指定地点拍摄军艇、军舰照片发送给对方,并按天或按次收取高额报酬。经查,与小王联系并接收涉军照片的网络账号多次登录IP地址均为境外地址。经鉴定,小王向境外人员报送的信息包含国家秘密。

最终,小王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官说法】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并不仅仅体现在“防奸反谍”“为民除害”的“刀光剑影”上,更体现在“提高防范意识”“依法依规行事”的日常之中。本案中,小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保密意识差、社交红线意识淡漠,把机密级秘密提供给了境外人员,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触犯我国刑法,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广大群众在求职时务必保持头脑清醒,高度警惕所谓照片拍摄、信息收集等高薪诱惑,仔细甄别各种以合法名目为掩护的陷阱,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机构和人员搜情传密,防范网络勾连窃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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