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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能动履职助力解决“烦薪事”

时间:2024-05-06 17:06:4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重点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等方面持续发力,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劳动者撑腰鼓劲。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了解一下~

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杨某某在澄海区开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雇佣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杨某某开始拖欠公司员工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等25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50300元。被害人经多方追讨,杨某某均以各种理由不付还工资逃避追讨,并注销该公司后潜逃。

25名被害人先后到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某某拖欠工人工资逃避追讨。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过电话及手机短信、在公司门口张贴公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等方式通知杨某某到案配合调查未果,并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杨某某于限期前及时足额支付被害人等25人工资。杨某某在限期内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

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刑事立案侦查,并移交澄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经澄海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偿还给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澄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澄海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检察帮助弱势劳动者讨回“血汗钱”

邹某某系在澄务工人员,在澄海区某玩具厂务工时被玩具厂老板吴某某拖欠工资9万多元。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无财产后终结执行。邹某某认为吴某某名下仍有财产可供执行,遂向澄海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澄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取案件相关材料,并通过向相关单位查询、实地走访吴某某户籍地等方式,调查吴某某名下相关财产线索。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仍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澄海区检察院依法向澄海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澄海区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积极推动执行落实。最终在澄海区检察院和澄海区法院共同努力下,为邹某某追讨被欠工资6万余元。

另外,澄海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邹某某家庭贫困,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但因工资一直被拖欠,导致无法及时就医,对此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缓解燃眉之急。

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民事执行案件依法开展监督,最终成功帮助劳动者追回薪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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