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澄海区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打好“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组合拳,以检察之力助推绿美澄海生态建设。2023年以来,共起诉污染环境、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刑事犯罪13件14人,办理红树林湿地保护、垃圾清理等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60件。
依法惩治私排电镀废水
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2022年3月始,史某某在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未取得合法证件情况下,在其租用的工场内无证经营电积铜加工。为逃避监管,史某某将未经处理废水间歇式倾倒、使用软管引流排放到工场化粪池,再经化粪池流入下水道后外排。2023年10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澄海分局对史某某电积铜加工场进行检查,史某某现场被抓获。
经汕头市生态环境澄海监测站对冲洗区大储水桶及在门外化粪池内各取水样检测,史某某电积铜工场东面清洗桶和化粪池总铜、PH监测结果均超标,水体污染严重。公安机关依法对史某某立案侦查,并移交澄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史某某违反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澄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澄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电积铜废水中含有各种重金属成分,未经处理排放会对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开办电镀工场务必要取得合法相应资质,依法开展生产加工活动,不能以牺牲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代价谋求一己私利,无视法律规范也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追偿
2022年6月,船长李某某在明知禁渔期出海捕捞系违法前提下,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过度渔具”,到南澎列岛南边外海域进行底拖网作业,被海警查获,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澄海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行为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支持澄海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生态损害补偿修复费用人民币22801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李某某对判决无异议,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及时交纳生态损害补偿修复费用,并在正义网上刊登道歉信。
检察官提醒:
开展非法捕捞活动,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水产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或者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等行为。上述行为不仅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刑事制裁,还可能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对造成的环境和资源损失进行赔偿。保护生物资源人人有责,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捕捞相关规定,有效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促使生态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良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
近年来,辖区内非法狩猎案件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一定破坏。对此,澄海区检察院对该院三年来办理的非法狩猎案件进行梳理,发现相关部门巡查力度有所欠缺,并且部分罪犯系为售卖野生鸟类获取利益而非法狩猎,而部分人架设捕鸟网目的是保护其养殖牛蛙、种植蔬果不受野鸟啄食,反映出养殖户、种植户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科学防治鸟害知识等问题。
为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履职,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就该问题向案件多发的相关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提高辖区村民保护意识及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镇政府高度重视,开展专项巡查行动,制定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巡查工作方案,加强利用广播、微信服务群、公告栏、LED宣传屏等载体,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等,并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巡查方式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整改落实效果,有力有效强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法狩猎不仅破坏国家对野生生物资源的管理秩序,也一定程度打破了区域生态平衡,对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树立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意识,坚决不做破坏生物资源行为,农业种植者应当加强学习科学防鸟害知识,以恰当有效方式科学防治鸟害。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非法狩猎,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