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5年05月04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基层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 工作动态

检护民生|澄海检察“不起诉+”新模式 增殖放流护生态

时间:2024-07-29 18:45:2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感谢检察官给我这个将功补过的机会,这次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非法捕鱼,以后一定不会再犯,请大家放心!”在听到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后,王某某激动地说道……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王某某在明知使用电鱼工具出海捕捞是违法行为情况下,驾驶船只前往莱芜附近海域,在实施底拖网电捕捞作业过程中被汕头海警局澄海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查扣船上渔获共计7公斤。

检察履职

“不起诉+认罪认罚”

  汕头海警局澄海工作站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澄海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购买鱼苗进行放生,以开展增殖放流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履行破坏海洋生态修复义务。

“不起诉+公益服务”

  2024年6月,在汕头海警局澄海工作站、澄海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和澄海区检察院共同监督见证下,王某某将其购买的约2万尾鱼种虾苗投放至指定海域,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实现生态利益填补或续造。

“不起诉+公开听证”

  同月,澄海区检察院就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阐述对王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等因素,与会听证员经讨论、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对以增殖放流形式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表示充分肯定。

“不起诉+普法宣传”

  近日,澄海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现场普法、发放资料、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王某某及附近海域渔民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增殖放流、伏季休渔、海洋保护动物名录等相关规定和知识,告诫大家不要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一步提高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好蓝色海洋。

1722307652784856.jpg

以“增殖放流”方式

让违法者从“捕鱼人”

变“补鱼人”

再变成“护鱼人”

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宗

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办案质效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