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当事人被不起诉后
是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下面,小编将用一宗案件
带您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以及检察机关如何
消除“不刑不罚”追责盲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甲多次向被害人小王追讨欠款未果,李甲便携带刀具前往被害人家中“讨要说法”,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甲持刀捅伤被害人小王。事后,李甲的胞妹李乙、胞弟李丙陆续到达被害人家中,李甲遂指使李乙、李丙将作案刀具冲洗后扔掉,二人遂将作案刀具冲洗后丢入附近一水塘中,致该刀具丢失无法提取。
【检察履职】
(一)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乙、李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两人均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李乙、李丙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刑”≠不“行”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乙、李丙帮助他人丢弃作案刀具,致侦查机关无法搜集,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虽然检察机关依法不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但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为不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李乙、李丙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乙、李丙作出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何为“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的重要内容。其中,“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制度,是保障对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罚当其错,实现监督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制度设计,能够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有效消除追责盲区。
帮助他人要守底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亲朋好友给予所谓的“支持”和“帮助”,并不能将其拉回正途,反而可能让自己受到处罚。检察官温馨提醒,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在亲朋好友处于困境时,切勿盲目伸出“援手”,要学会拒绝不合理要求,不能为了感情、义气而丢掉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解释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