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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宗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伪证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09-11-25 11:33:2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9月17日,市院侦查监督科受理了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的 一宗交通肇事案件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名人员作虚假证明,及时进行立案监督,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8月19日2时54分左右,澄海区某玩具厂负责人许某某驾驶车牌为粤D40019的小轿车,乘载玩具厂员工谢某、朋友陈某某、许某某沿汕汾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外砂和美酒楼前路段时,该汽车左前角与无证驾驶的马某某无牌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据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 驾驶员应负该宗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肇事者许某某与乘车者商议对策,玩具厂员工谢某主动表示愿意替许某某顶罪。8月19日早上,谢某在案发时同乘一车的陈某某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当晚借用并驾驶许某某的小轿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陈某某也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证言予以证实。8月19日下午16时,真正的肇事者许某某到交警部门自首。交警部门对肇事者许某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对谢某、陈某某做治安行政处罚。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报道了该案件。 
    市院侦监科办案人认真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在认为肇事者许某某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批准逮捕的同时,认为谢某、陈某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明知真正的肇事者,仍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经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刑法关于伪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并在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书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现公安机关已对谢某、陈某某立案并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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