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院对一生效刑事判决依法进行监督
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审判机关错误判决及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近日,在审查起诉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基层法院一生效判决对被告人主体身份认定错误,依法进行监督,使原审法院撤销原刑事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诉科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刚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案卷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系赵某,经仔细审查该判决书和犯罪嫌疑人王某刚的身份,主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刚可能存在为减轻法律制裁,曾经假冒他人姓名,冒充未成年人接受审判的事实。通过提审王某刚,印证了该判断。犯罪嫌疑人王某刚在2003年11月份因犯盗窃罪被澄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2月刑满释放,2006年4月份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刚知道其有前科会被从重处罚,故冒用其同村老乡“赵某”(未成年人)的姓名,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熟知的“赵某”相关简历,以“赵某”的身份接受审判,并最终蒙混过关,原审判决以其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初犯”的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审法院未能掌握王某刚前科及冒名情况,以“赵某”系未成年人身份量刑,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同时该判决也给被冒用姓名的赵某造成严重的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主办检察官向原审法院发函要求纠正存在的错误,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相应的惩处。同时向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改进办案过程中的疏漏之处,防止错误的再次发生,也向原办案的基层检察院提出了进一步严把案件质量关的要求。
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准予原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目前,该案由原侦查机关撤回后,合并犯罪嫌疑人王某刚故意伤害案移送市检察院一并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