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4年,1978年11月重建。她的名称和管辖区域几经变更。1983年9月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汕头分院改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至今。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现辖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7个基层检察院。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 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3.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 依法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或决定不捕、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6. 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7. 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 对市、区(县)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 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10. 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11. 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2.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3. 对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4.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15.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6.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7. 领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和法治宣传、检察宣传工作;
18. 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9. 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