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案管科负责。自2013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羁押期限的监督职责应当转为案管科负责,监所科不再承担该项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检察环节羁押期限工作,防止和纠正检察环节超期羁押问题,近日,市院案管科专门召开科室会议,有针对性地总结提出以下四点对策:一要更新理念。此次刑诉法修改要求案管科更加注重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敢于监督、依法监督,依法规范行使羁押权,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二要及时沟通。案管科应当与监所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案件羁押情况,确保不出现超期羁押问题的出现;三要加强学习。案管科干警要加强对修改后刑诉法中有关办案期限条款的学习,并与修改前刑诉法相比较,熟悉期限,掌握变化,以便于日常工作中顺利开展监督;四要登记到位。每日对收押、释放、换押文书要进行逐一查阅登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