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近日,市检察院制订下发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市检察院设立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院党组其他成员及检察委员会委员为组成人员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工作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案件评查办公室,由案件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办法》提出,案件评查要坚持依法评查、实事求是、少数服从多数、有错必纠的原则。案件评查以个案评查为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采取由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和本院案件评查机构共同承担,业务部门自查与案件评查办公室定期开展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案件评查结束后,评查组对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所评查案件出具评查报告。
《办法》还规定了案件评查时间、范围、比例及具体的评查程序,明确了评查案件的责任区分及奖惩措施。该办法是市检察院健全执法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管理的新举措,它将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