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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03-27 14:53:4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自觉地接受监督,使我院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1、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同人大代表联络机制,完善工作网络,拓宽联络渠道,创新联络手段,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权利提供便利,争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机构
2、市检察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方式
3、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检察工作,继续坚持中层以上干部旁听代表审议《检察工作报告》,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或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专题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检察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专项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呈报检察简报、信息、专项工作报告、《抗诉书》和《检察建议书》及上级检察机关重要文件等方式,让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重大措施、查办重特大案件情况以及其它重要活动。
4、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结合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每年都要邀请我市的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工作尤其是社会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检查评议,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5、召开座谈会。每年均应邀请我市的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6、走访联络人大代表。院领导每年安排两次以上走访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直接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按照省院联系人大代表的要求,院领导为省院领导与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联系的联络员,负责省院交办的联络工作。
7、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在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与人民群众来访接待,让代表更多地了解人民群众诉求。
8、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参观与互动、展示与介绍、交流与沟通,让人大代表走进检察,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职能,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在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9、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邀请代表视察、座谈、走访等活动后,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收集整理分类,以督办件报检察长阅批,落实有关部门办理。各承办部门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月。答复函经检察长审核签发送达有关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0、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对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按督办件办理,由督办部门统一登记,填写《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分办呈批表》报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阅批,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办理情况,首次反馈最迟不能超过3个月。
11、诚恳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检察工作的议案或报告时,市院应安排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到会,听取意见,诚恳回答询问和质询。
12、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观摩重大案件的公开审查或出庭公诉。每年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或重大案件的出庭公诉,观看自侦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
13、向代表送阅有关资料。继续为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赠订《检察日报》、《当代检察官》杂志,向代表发送检务公开等有关检察宣传手册;每半年编印一期联络专刊,向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14、开通与人大代表联络的“直通车”。为方便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和反映情况,设立检察机关联系人大代表专用电话,并在汕头检察网开通人大代表专用电子邮箱,为人大代表印制专用免费回邮信封,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15、从人大代表中选任人民监督员、聘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直接参加检察机关的有关会议、业务学习、参与部分案件的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代表中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更好地了解检察业务工作情况,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四、几点要求
16、院党组要加强对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听取汇报,专题研究。检察长要亲自抓,确保该项工作的落实。
17、市院要加强对基层院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指导,基层院要认真落实市院的工作部署,积极办理市院交办的各项联系人大代表的事项。
18、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年终要写出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题报告送市人大办公室,同时呈报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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