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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成功促成一宗抗诉案件调解结案

时间:2010-07-26 15:34:2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了在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又化解社会矛盾,市检察院民行科在依法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日,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刘某海申诉一案,在法院再审阶段,检法两家密切配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宗困扰当事人数年、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纠纷得以圆满结案。
    市某建筑公司从1993年10月开始在高新区为市某集团公司建设综合厂房,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竣工验收,集团公司也拖欠了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2005年底,建筑公司将集团公司诉至南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集团公司偿还拖欠的工程款一千多万元及利息,并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建筑公司承建的综合厂房工程或其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南澳县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案件在执行期间,案外人刘某海向市检察院申诉称:集团公司结欠其借款两千多万元并提供上述综合厂房作抵押,其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南澳县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市检察院民行科对该案高度重视,经审查认为,南澳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判决将建筑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等纳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依法进行再审。后来市检察院与市中院积极配合,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海以一千万元买下建筑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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