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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红楼梦》所折射的我国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1-02-21 10:57:5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郑蒨

    一 前言
    《红楼梦》是中国文学史上最伟大也是最复杂的作品。“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读者也有一千个“红楼梦”。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者,我们可看到它所折射的清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虽然《红楼梦》第一回写道:“这一段故事,无朝代年纪可考……”,但从作者曹雪芹、高鹗所处的年代以及作品所反映的内容,学界均通认为该书所写的是我国清代的故事。本文仅就《红楼梦》所折射的我国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浅析之。[本文所引用《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曹雪芹、高鄂著。
    《红楼梦》所反映的年代,学界一直有争论。本文采用通说,即反映清代的故事。作者曹雪芹,1715年(康熙54年)或1724年(雍正2年)出生于南京,1763年(乾隆27年)或1764年(乾隆28年)卒于北京。其祖上曹寅很得康熙信任,主持过四次接驾大典,可见其家道曾煊赫一时。曹雪芹出生之时,其家已衰落。《红楼梦》前八十回即是其落魄时在北京西郊所著。作者的家世、经历与小说中大量细节的描写及其折射的司法制度应能确定为清朝。]
    二《红楼梦》所折射的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孝道
    《红楼梦》之贾府实为“钟鸣鼎食”之家,整个家族即为“礼”、“孝”之典范——至少表面维护伦理纲常是如此。(至于柳湘莲所说“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 (《红楼梦》第六十六回,则另当别论。)
    孝道的含义应为更广泛,小说中有多处体现“孝”的内容与文字。其一,宁国府贾敬去世,其子贾珍、孙贾蓉“按礼换了凶服”,至棺前“稽颡泣血”,[稽颡,古时礼节,跪拜时,拱手至地,以额触地,以示悲痛。]且“为礼法所拘,不免在灵旁藉草枕块”。[藉草枕块,即睡干草,枕土块,这是古代居父母丧的礼节。《仪礼·既夕礼》贾公彦疏:“孝子寝卧之时,寝以苫,以块枕头。必寝苫,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藉草,意同“寝苫”,即以干草为席。]其“悲戚为孝”(第一一○回)之表现,可谓淋漓尽致。其二,贾府之核心人物贾母去世后,其子贾政即“报了丁忧”(第一一○回)。父母之丧为“丁忧”,即为官的须闭门谢客、辞官归里,守制三年(实际为二十七个月),守孝期满之后,方可“起复”。[因父母丧离职,守孝期满而复用者,称“起复”。]其三,孝为伦理纲常的根本,集中表现为善事父母,违反者即为不孝。祖父母丧、父母丧不得“作乐嫁娶”。明清律规定,居父母丧身自嫁娶,“应杖一百”。贾敬去世后不到“五七”(贾敬与贾琏之父贾赦同辈),贾琏背着其妻王熙凤娶尤二姐为妾,王熙凤即叫旺儿唆使尤二姐已退亲之前夫张华去衙门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停妻再娶”(当时一皇太妃去世,故为国孝)。贾琏孝中娶亲,确实违反了孝道,甚至犯“不孝罪”。加之王熙凤之嫉妒,故由不得她不“大闹宁国府”了(第六十八回)。
    《红楼梦》书中,体现“孝道”之类似情节,还有不少。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孝”的定位,由来已久。夏朝建立国家之后,氏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在依靠手工农业的社会里,老人的经验相当重要,故尊敬老人、崇拜祖先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重孝”才能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孝道贯穿中国伦理道德的始终。“百善孝为先”,“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章》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吕氏春秋》引《商书》说“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孝为伦理纲常之根本,原属道德的范畴。自从唐律将“不孝罪”列为“十恶”之罪一,清律沿袭之。我国现行法律仍有道德入律的痕迹,如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可隐约窥“不孝罪”之丝缕。
    (二)关于“蓄奴制度”
    满洲旗人蓄奴成风,是沿袭在关外时期“包衣”(家奴)制度的旧习。清入关之后又广收投充者,所以旗下奴仆甚多。清代不止旗人,汉族官宦缙绅之家也多蓄奴。奴仆不仅本身为奴,并且世代为奴。奴婢无任何权利,供主人驱使自不待言。《律例》规定,如果“奴婢违反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论”[《大清律例·斗殴·奴婢殴家长》道光十四年改定附例,第245页。]。既有所谓“邂逅致死勿论”,那么奴婢实际上是可以任意打杀的了。
    关于蓄奴,可从《红楼梦》里得到最充分的显现。贾家自然为“官宦缙绅”之家,其府中的奴仆有的是购买为奴,有的几代同为奴。书中多处写到对奴婢的处罚。其一,丫鬟金钏儿因与宝玉调笑,被王夫人“照脸上就打了个嘴巴子”,并撵出贾府(第三十四回)。金钏儿因此羞愤自杀,既然“邂逅致死勿论”,那么王夫人自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其二,因怀疑小丫头五儿盗了贾府的“茯苓霜”,将其关禁。王熙凤道:“将他娘(注:五儿之母,在贾府帮厨)打四十板子,撵出去,永不许进二门。把五儿打四十板子,立刻交给庄子上,或卖或配人。”(第六十一回)
    我们从中可看出,清代主人对奴仆的处罚是任意的、严厉的,有时还要“株连”。奴仆的人身依附关系非常明显,婚配也由主人决定。乾隆年间定例:“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清代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二八《刑律·斗殴下》。]。《红楼梦》中多处写道“将丫头、小子拉出去或卖或配人”。整部书所描写的贾府的主仆关系,是清代蓄奴制度的生动反映,可为考据蓄奴制度的一个佐证。
    (三)神判制度
    神判是原始时期普遍存在的司法裁判形式,即司法审判假借天意和鬼神,如大家都熟悉的獬豸:“触不直者去之”。在清代,如果“官吏遇有疑难不决的案件,往往祈求神助”[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7页。]。《红楼梦》第四回写道,贾雨村审理“薛蟠打死冯渊案”为难,其门子出主意道:“老爷就说善能扶鸾请仙,堂上设下乩坛,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乩仙批了,死者冯渊与薛蟠原因夙孽相逢,今狭路既遇,原应了结……”最后此案贾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贾雨村在堂上设“乩坛判案”,实为神判遗风;当然,该案并非疑难不决之案,主要是贾雨村惧畏贾府权势,才假借神判,“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糊弄原告与百姓。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清朝仍有神判存在——文学作品中也是有反映的。
    (四)关于厌魅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写道,赵姨娘因嫉恨贾宝玉、王熙凤,串通马道婆对其二人施“魇魔法”[魇:俗传使人在睡梦中惊恐的鬼怪。]:马道婆掏出十个纸绞的青面白发的鬼来,并两个纸人,吩咐赵姨娘“把他两个的年庚八字写在这两个纸人身上,一并五个鬼都掖在他们各自的床上就完了。我只在家里作法,自有效验”。施法后,贾宝玉突然“头好疼”并“寻死觅活”,闹得“天翻地覆”。王熙凤更是“手持一把明晃晃钢刀砍进园来,见人就要杀人”。次日二人便“愈发糊涂、不省人事”。三日后“亦发连气都将没了”。这一可怖而可笑的描写,就是“厌魅”之术。
    唐律“十恶”之一的“不道”,据《唐律疏仪·贼盗律》“憎恶造厌魅”条:“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咀,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以本杀法。”律疏解释:“厌事多方,或图画形象,或副作人身……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术。”即以巫术害人。清律对不道罪的处罚,基本与唐律相似,在厌魅诅咒害人方面,“各以谋杀论”。
    “不道”犯罪虽未直接侵犯皇权,但严重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故自唐朝以来均列为“十恶”之一严厉打击。清律对厌魅之术也是严加打击的。《红楼梦》第八十一回写道,两年后,马道婆因再次“使法”,“叫人家的内人便得了邪病,家翻宅乱起来……”岂知“被人告发,送入刑部监,要问死罪了”。看来小说所描写的同清律“各以谋杀论”的规定是相符的。
    为什么对“厌魅”要严厉打击呢?厌魅巫术是否真如小说家言、如民间传闻有如此“灵验”?
    对巫术的信仰,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是非常流行的,也是官府无法真正控制的。[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之《皇权与清代司法运作的个案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88页。]但对巫术活动如“厌魅”的具体操作者,如马道婆之类的“巫师”,官府却能通过定律惩治、控制。一方面维护皇权与司法的权威,一方面肃清不同于皇权的民众的另类“信仰”及“异端思想”。因为统治者认为,皇权才是至高无上的,民众应当对其顶礼膜拜。但现在出现了“巫师”、“巫术”,他们甚至控制了人们的“思想与灵魂”。统治者对此的不安恐怕超过了民众,他们担心另类的“旁门左道”的信仰最终会威胁皇权的运作与统一,威胁统治的思想根基,甚至威胁到统治者本人的人身安全。故自秦始皇“焚书坑儒”,唐朝“妖书妖言罪”,到清朝“大兴文字狱”,统治者总是通过司法手段加强对民众思想的控制与禁锢来维护皇权的统一与权威。在此意义上,其特点已超越了法律的范畴。
    三 结语
    本文的意图,旨在从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寻找反映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痕迹。因为,“中国传统文学作品当中有着极为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法律文化史研究资料可资利用”[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页。],从中“我们可以更为深入地了解和理解中国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观念”[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2页。 (受编辑软件限制,以上注释11、12请帮忙统一为小圆圈,谢谢!)],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本土性的思考。    
    
(作者单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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