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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澄海区检察院出台《关于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意见》

时间:2013-01-18 22:00:3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检察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作用,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澄海区检察院紧紧抓住被省检察院确定为“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单位”的有利契机,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意见》,对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以及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等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澄海区委书记陈向光在该《意见》上批示:“区检察院结合自身职能,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必将对推进依法治区战略,促进社会和谐,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确立工作原则。《意见》要求,试点工作要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切事项开展工作。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通过适度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二、明确监督范围。《意见》规定,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点,主要以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形为监督内容。工作重点确定在公害污染、土地水利资源利用、城市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医疗卫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关系民生且问题多发、易发的部门或领域。 
    三、规范监督程序。《意见》规定了发现监督线索、立案、调查、处理等监督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反贪、渎检、公诉、侦监、控申、预防等业务部门,应将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及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立案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调取相关卷宗或其他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委托鉴定或检验,以查清案件事实。 
    四、细化监督方式。《意见》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采取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相关部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检察建议不足以规制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采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督促其纠正;第三,对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立案侦查;第四,对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通过督促起诉方式,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完善机制建设。《意见》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通报以及监督意见的评估、执行等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掌握行政检察监督信息;检察机关在做出行政检察监督意见前,应对监督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避免因对监督意见存在分歧而影响监督效果,使监督意见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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