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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教育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3-02-12 22:07:2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检察队伍健康发展,澄海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教育的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院中层干部和其他有必要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和回访谈话五种形式。任职谈话是对新担任和交流的中层干部,由院领导对其进行廉洁从检教育,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由谈话对象作出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承诺。日常谈话是由谈话对象汇报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干部调整、重大节日等关键节点落实廉政规定情况。警示谈话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或发现某部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防范于未然。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回访谈话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觉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 
    为使廉政谈话更具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对廉政谈话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凡需要实施廉政谈话的,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报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部门正职的谈话,由检察长实施,院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对部门副职干部的谈话,由院分管领导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谈话,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实施。谈话后,要对谈话记录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整理,建立专门档案,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廉政谈话教育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澄海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教育的实施办法》,是该院将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的产物,是强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检意识,提高队伍拒腐防变能力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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