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事督促起诉办案程序,近日,金平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暂行规定》。该《规定》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条件、管辖和办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既规范了民事督促起诉的工作程序,又明确了办案重点,有助于推进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健康发展。
《规定》明确,对发现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国有土地、江河、海域、森林、山地、滩涂等资源管理或自然资源管理或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集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国家或集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项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
《规定》指出,对受理的材料或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被督促起诉的主体必须是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有证据证明存在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
《规定》要求,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制作《民事督促起诉书》送达被督促单位;认为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督促起诉决定书》;认为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但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组织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党政纪律责任的,必须向有关单位或组织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依照管辖职能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该院反贪、反渎部门查处。
《规定》强调,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提起诉讼,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党政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