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办案内部监督和制约,规范案件操作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近日讨论通过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市院案件管理科是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需要设置收案管理员、送案管理员、赃证款物管理员、流程管理员、统计管理员、综合查询管理员等工作岗位。案件管理工作以“广东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通过对纳入案管系统内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办法》要求,案件管理工作要遵循“管理高效、监督有力、参谋到位、服务便捷”的原则,通过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移送及备案,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为检察长提供决策参考,统一对办案程序流转进行监督与管理,统一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统一办理辩护人和诉讼参加人阅卷事务等,达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目标。
《办法》规定,市院侦监类、公诉类案件统一由案件管理科进行受理、分案及移送;自侦类、控申类、民行类和监所类由业务部门自行受理,但必须于立案当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案管科登记。案件管理科将对各类案件的流程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根据案管系统内各类案件的预警提示,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结案件。对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出现违反办案流程的行为,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向业务部门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案件流程超期通知书》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出现违反办案流程的行为,通过督促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实现监督。《办法》同时还对赃证款物管理、案件数据统计管理、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该《办法》制定出台,是市检察院加快案管科筹建步伐和正常高效运作,实现案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举措,它将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检察工作整体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