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4月28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专题 > 专题活动 >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市检察院强化内部监督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划纪律红线

时间:2018-06-01 09:30:2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市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明纪律规矩、强化执纪问责的通知》,对检察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行为提出十三条禁令,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通知》规定,全市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和法规,严禁违规过问、打探有关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向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传递信息、通风报信或泄露案件秘密,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等13类行为。违者将一律先予暂停执行职务,再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纪律法规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强调,全市两级检察院党组要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检察人员严肃纪律规矩的重要性,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纪律要求列为检察机关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的督导清单内容,加强检察人员的思想纪律教育工作,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纪律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履职。
  《通知》要求,全市两级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要立足职责定位,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强化监督,铁面执纪,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要拓宽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有关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举报,发现检察人员涉黑涉恶、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等问题线索,要优先查办、挂号督办,一查到底。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的,要严肃问责;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惩处。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