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5年02月06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市检察院隆重举行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

时间:2011-10-20 09:07:0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10月13日上午,市检察院隆重举行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标志着我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市检察院赖德贵检察长出席仪式并为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市检察院在家领导、各基层院分管领导以及市检察院机关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颁证仪式。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作为全省第一批试点单位,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从2004年10月以来先后选任了两届人民监督员,共有115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了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做了重大调整,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根据这一规定,市检察院对各基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统一选任管理,经有关部门推荐、组织考察、社会公示,决定选任郑会国等44名社会各界人士为汕头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颁证仪式上,赖德贵检察长对当选的人民监督员表示热烈祝贺,并就我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高检院、省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有效地推行这项制度,促进汕头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二是明确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监督范围开展监督,对于符合监督范围的案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规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要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依法开展监督,在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上,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有关要求,并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服务保障机制,积极拓宽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两级院要把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人大、政协、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经费保障等方面主动争取重视、关心和支持。要紧紧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开展专题理论研究,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提供坚强理论支撑。 
    讲话中,赖德贵检察长还对人民监督员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加强学习,提升能力。要认真学习法律、了解检察机关职能,熟悉执法办案流程,充分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和想法,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二是认真履职,敢于监督。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积极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要大胆指出、严肃纠正。三是联系群众,建言献策。要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积极宣传我市检察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检察队伍的新面貌,帮助呼吁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我市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颁证仪式结束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蔡锦松主任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有关内容,并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颁证仪式场面

 
赖德贵检察长为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

赖德贵检察长与分批上台领证的人民监督员合影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