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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检察理念 树立三种执法观

时间:2013-08-31 18:01:3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成果,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诉讼民主等现代法治思想,为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因此,如何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成为当前司法工作者的重要课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切法令、制度的实现都需要人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其中,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很多,首先就是执法理念的挑战。只有“牢固树立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才能更好地落实新刑诉法的执法理念。因此,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迫切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更新。
        一、执法大局观
        大局是国家长远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执法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就是要维护和保障和谐大局。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执法工作要讲政治,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检察工作说到底是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为大局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坚持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而讲大局、倡法治,首先必须做到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一盘棋”,树立新的执法大局观。 
        一是检察工作考核理念的更新。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的不够科学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严重制约着执法观念的转型。侦查机关(部门)中普遍存在着上级机关以破案率、逮捕率作为标准对办案活动进行考核评比,下级机关(部门)采取各种办法提高“良性”数据,降低“恶性”指标的情况。这种执法观念及考核标准直接影响了侦查质量,最终影响案件的整体质量。笔者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以新刑诉法贯彻实施为契机,深入进行调研,建立更为科学的案件考核体系,更好地指导基层办案。与此同时,基层办案人员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种考核指标,以“案件质量为先”的大局观指导办案。
        二是基层办案人员的观念更新。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业务的根基,只有基层检察院转变好执法理念,才能为修改后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打牢思想基础。新刑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简易程序、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大副修改,这就需要广大干警在工作中正确把握和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学习贯彻新刑诉法,注重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干警运用科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实际能力。
        二、人权保障观
        不管是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还是刚刚获得平反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案,都明确警示司法人员:违规办案只会造成冤假错案,最终损抑法的威严。只有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障人权,才能真正办好案,振法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法律监督责任,双重职责决定了检察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和强硬的国家力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仅有《刑事诉讼法》可以依靠和利用,《刑事诉讼法》给他什么权利,他就只能行使什么权利。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广受关注、肯定的进步即是明文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促使我们更多去关注这些被追诉者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应当是一个保障人权的“小宪法”,通过对刑事司法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来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人权重于执法办案”理念非常重要,司法人员应当自觉把人权保护贯穿于办案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要牢记,我们不可能赋予被追诉者更多的权利,但是,至少要把《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充分还予他们,这是一个法律人的根本良心。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我们不仅要要求自己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还要履行职责监督好其他机关,并通过强化监督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培养良好的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必须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充分体现“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程序公正观
        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效统一,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执法理念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这也是造成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超审限审理等严重违反程序法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相反,英美法系在数百年来公正、正义、法治的法律思想薰陶下所培养出来的“程序公正应当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观念,对于现今正在大跨步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更应当得到充分认可并予以吸收、发展。
        尽管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基本实体公正,而且因为它同现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内在的天然联系,能够排斥妨碍司法独立的社会和政治干预,也有利于坚持和贯彻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还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彻底扭转轻程序、重实体的思想,切实树立起“严格按程序规定办事,不按程序法办事即是违法”的思想。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法的重要精神在于公正,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在法律条文、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公正执法是法律监督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只有认识到职业所赋予自己的崇高责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能折射出社会正义,准确抓住新刑诉法修改的契机,牢固树立执法大局观、人权保障观和程序公正观,以自己的良心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才能真正让公正执法的精髓渗透在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才能使人民群众从公正公平的执法活动中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权威。

作者: 蔡秀兰 王 煜
作者单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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