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规范讯问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程序,近日,金平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今年来,金平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先后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63件104人,均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在讯问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全程见证。但在实践中该院发现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遴选机制不规范导致人选范围随意性较大;在场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其职责不明确;合适成年人保障机制的缺位导致无法更好地发挥在场成年人的劝导、教育、监督、协助沟通等作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适当的救济途径导致其对合适成年人选择的被动;遴选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导致可能出现频繁选择“熟人”等情况。
为确保法律的统一准确实施,金平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草稿,并向金平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由两部门联合签发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定义及适用条件,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具备的条件,更换“合适成年人”的次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要求办案机关在讯问前,可给予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接触时间,便于双方进行相互了解和沟通。该规定的重点在于明确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时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会谈权、有权阅读笔录、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不当讯问提出异议等,义务主要包括及时到场参与诉讼、表明身份和承担的职责、提供咨询、协助办案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方面的沟通、如实向办案机关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干扰诉讼进行、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出现本人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等。
出台《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是金平区检察院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工作上的新尝试,通过促进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促进其及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