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金平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多措并举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近期,经过认真摸查,该院对一宗拖延未执行罚金刑案件进行监督,促使案件被告人及时缴纳罚金,取得财产刑执行监督新突破。
今年4月,金平区检察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户籍在金平区的被告人黄某毅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罪犯黄某毅虽在金平区矫正管理,但一直没有缴纳罚金。金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走访黄某毅所在的海安司法所,对黄某毅进行谈话,了解其尚未缴纳罚金的原因,并进行耐心释法说理,要求其认罪服刑,执行财产刑。黄某毅表示愿意配合,按时缴纳罚金。目前,黄某毅已经缴纳罚金3000元,该起涉及财产刑的判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执行完毕。
为拓宽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线索,金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2013年以来金平区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进行全面核实审查,并把财产刑执行数据以及监督情况及时录入系统,完善有关信息。二是与该院公诉、案管等部门建立内部协作机制,互通信息,随时掌握涉及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情况,形成发现线索合力。三是加强与金平区法院执行局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协调,形成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共享机制,拓宽监督线索来源。
接下来,金平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和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使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效开展,让每一起财产刑判决都得到有效执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