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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检察院依法成功抗诉一起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7-03-29 09:24:5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由濠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吴某平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的量刑畸轻,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价值三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经查,2014年1月14日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抓获贩毒人员吴某平后,从其经营的水族店内和使用的小轿车中分别查获3包净重6.13克的白色块状物、没有混装的3包共净重12.05克的白色晶体物、20包共净重656.35克的白色粉末晶体物。经检验,分别从查获的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1.5%;白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晶体物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83.6%。该案经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平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在认定吴某平贩卖毒品的数量和含量时,将氯胺酮与海洛因按20︰1比例计算(656.35×83.6%÷20=27.43543克),故认定吴某平贩卖海洛因39.57735克,数量较大,对吴某平在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判处。
  一审判决后,濠江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涉案毒品正确计算方式应当以纯品计后对氯胺酮与海洛因按10︰1比例计算(即656.35×83.6%÷10=54.87086克),一审判决错误折算吴某平贩卖海洛因数量(即正确计算的数量应为67.01281克),导致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濠江区检察院及时向市检察院汇报并提出抗诉意见,得到市检察院的支持。同时,为充分陈述抗诉意见,保证抗诉质量,该案主办公诉检察官经过仔细推敲,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等作了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形成高质量的抗诉文书,该院抗诉意见得到市检察院完全支持,经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最终获得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支持并依法改判。
  该案的成功改判,体现了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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