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时间只有两天,招标代理单位突然提出变更投标和开标评标时间。近日,潮南区检察院在对该区的民心工程——潮南区雷岭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专项预防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经与其他招投标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责令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
近期,广州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汕头市潮南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潮南区雷岭河综合治理工程的招标事宜,本次招投标活动原定于2014年8月29日开标。8月27日,招标代理单位负责本次招投标的主持人因突发原因提出无法按期主持招投标,因此招标代理单位要求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时间变更为2014年9月1日。潮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经开展同步预防,审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代理单位临时更改延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时间,没有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过网上公告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其招标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8月29日,潮南区检察院会同潮南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区水务局,牵头召开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监察局三个招投标监督部门参加的专题研究会议。经会议讨论研究,招投标监督部门决定中止潮南区雷岭河综合治理工程的本次招投标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其中包括依法确定操作时限。”潮南区检察院认为,招投标任何一个环节,无论是招标代理单位还是招标人、投标人都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操作,而检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开展预防监督,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防止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