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索要工资未果,心生怨恨,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遂携带汽油至被害人厂房浇向被害人并点燃,造成人伤物毁的严重后果。近日,潮南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提起公诉。这是继2012年“12.4”刘双云放火案后,潮南区发生的又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放火案。
经查,顾某某系贵州省毕节市人,案发前在司马浦镇某印花厂打工,因与该厂老板连某某之间的劳资纠纷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心生怨恨,遂于2015年9月13日上午9时许,提两罐塑料罐装汽油窜至该印花厂,将汽油泼到正在厂内拜神的被害人连某某身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引致发生火灾,造成该印花厂老板连某某、厂内职工唐某某和嫌疑人自己被烧伤以及工厂物品被烧毁的后果。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连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烧毁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458元。另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查证,案发现场在一印花厂内,该厂存放塑料管等易燃物品,厂房南侧为印刷厂、北侧为服装厂,由此证明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审查后,潮南区检察院认定该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及财物损坏,其行为涉嫌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以涉嫌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