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南区检察院指派两名入额检察官出庭支持潮南区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潮南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汕头市潮南区古厝狮山石场(下称狮山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复绿闭坑工作。该院遂向潮南区国土局发出对狮山石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国土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完全履行职责,石场矿区内的地质环境仍持续处于遭受破坏状态。该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人身份将潮南区国土局诉至潮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潮南区国土局依法履行治理和恢复狮山石场地质环境的监管职责。
该案是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首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该院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缩影。该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多措并举,切实将公益诉讼与生态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融会贯通,努力保护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聚焦突出问题,着力在学习宣传上下功夫,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内化于检察工作中;二是发挥监督职能,努力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相关线索;三是集中精力关注因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多的领域,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而且有助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执行,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意义。该院将继续立足职能,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开展,从而真正释放出法治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