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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构建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18-12-26 10:22:3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关于构建广东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等政策文件,按照《广东共青团改革方案》(粤委办【2016】3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8】4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签署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要求,在总结我省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就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进一步深化合作,在新时代共同体现新担当新作为,构建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制定以下框架协议。

 

一、目标任务

 

总目标:紧紧围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助力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作出贡献。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理念和诉讼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和专业的司法保护,推动建立广东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结合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共青团组织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发挥群众工作和社会动员优势,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履行相关职能,有效对接检察机关的工作资源,努力在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合作方式

 

1. 基本架构。共青团组织主动对接和服务检察机关的未检工作需求,可联合检察机关共同指导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也可盘活、用好已有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组建本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库”向同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积极推荐。以上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工作及委托提供的相关社会服务,并接受同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指导,逐步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

2. 工作流程。

 

——共青团组织建立“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库”,向同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推荐;

——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选择“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库”中的合适承接机构并提出工作需求、提供经费支持;

——承接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服务方案,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会同同级共青团组织审核方案;

 

——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负责评价承接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定期审核评估服务效果。

3. 项目运作。根据《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服务清单中“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支持服务”“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等相关目录,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联合或委托同级团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项目化运作为载体,支持和引导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专业服务。

 

4. 试点推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团省委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有代表性的地市和县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鼓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团组织在本区域内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给予资源保障。

 

三、合作内容

 

(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1.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不断提高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2. 省市县三级共青团要建好本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库”,凝聚掌握一批政治立场坚定、治理结构成熟、服务能力较强的社工机构,加大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力度,加快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被害人救助、社会调查、社会救助、安置帮教、观护矫治、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等工作。

 

3. 省市县三级共青团组织应主动作为,切实履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逐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领域和范围,为构建涵盖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经验。

 

(二)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

4.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共青团组织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加强资源整合、项目合作,深化“法治进校园”“青少年学法用法网上知识竞赛”“千名青年律师千场青少年法律服务”等品牌项目。

5. 关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转化边界,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临界干预机制。推广实施亲职教育制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6. 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帮教基地,妥善安置帮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特赦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和其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

 

7. 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双向移转,有效介入和处置个案,加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深化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等品牌创建和运维等工作,健全基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8. 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加强监护缺失、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帮扶关爱。

 

9.发展壮大合适成年人队伍。借助共青团主导的志愿者网络,广泛动员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力量成为合适成年人;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定期培训合适成年人队伍,提升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支持共青团组织与检察机关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资源为合适成年人队伍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

(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

 

10. 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11. 推动整合完善《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干预措施,构建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加大专门学校建设力度,推动每个地市原则上至少新建或改建一所满足当地需要的专门学校;依法依规改革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建立符合条件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有效渠道。

 

四、配套保障

 

1. 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共青团组织与检察机关定期召开会议,就合作事宜通报情况、共享信息、总结经验等。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共建共享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干部交流、挂职、兼职常态化机制,每年在全省共青团组织和检察机关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实现相互挂职锻炼,为共青团组织与检察机关相关干部队伍的合作履职搭建平台。

 

2. 统筹工作力量。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工作,共青团组织的权益工作部门力量与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应加强协同,定期合作举办业务培训班,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工的业务指导,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社工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

 

3. 加大资金投入。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相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和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省人民检察院、团省委安排专门工作经费,用于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政策规划、调查研究、督导培训、队伍建设、试点推动等项目,鼓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团组织参照安排经费开展以上项目。

 

4. 完善政策保障。适时制定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把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争取政法、法院、公安、财政、民政、教育、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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