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5月01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业务 > 民事行政检察 > 工作动态

濠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两宗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时间:2016-08-29 11:47:2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期,濠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两宗执法不规范和处罚执行不到位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濠江区陈某某采石场于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在辖区内宝峰山修建石场管理房,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46.6平方米,于2012年10月12日被区农林水务局依法处以9466元罚款,限于2012年10月30日前自行植树复绿。詹某某于2012年9月至10月在辖区内前江边至进士头山一带的生态公益林地取土,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亩,于2012年11月23日被区农林水务局依法处以16000元罚款,限于2013年4月30日前自行植树复绿。处罚决定送达后,陈某某采石场和詹某某虽均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没有履行植树复绿处罚决定。
    上述两宗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濠江区检察院的高度关注,该院领导要求民行部门及时依职权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针对该案中区农林水务局存在未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该院于今年7月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向区农林水务局发出2份《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督促上述两名违法行为人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检察建议得到了区农林水务局的高度重视,该局主要领导专门召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切实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相关要求,并责令该局职能部门迅速行动,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力度督促违法行为人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该局的督促下,违法行为人在20天内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种上木麻黄树和相思树,目前大部分植树复绿工作已经完成。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