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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又依法提起三宗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16-12-27 10:34:5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因澄海区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因金平区水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因潮南区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汕头市澄海区溪南大兴采石场部分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就从事建筑用花岗岩采矿作业。澄海区水务局虽先后两次向大兴采石场发出整改通知书,但大兴采石场并未整改且一直生产。2016年11月7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澄海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责令大兴采石场停止生产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澄海区水务局未依法履行职责,水土资源继续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金平区顺胜采石场有限公司是从事开采建筑用花岗石的个人独资企业,该采石场2007年4月1日取得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但该采石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直至2015年12月8日,该采石场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及报批手续,并于2016年4月12日经汕头市水务局审批同意,但水土保持设施仍未验收。该采石场一直持续生产经营,金平区水务局没有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2016年10月28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平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责令顺胜采石场停止生产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期间该局虽然向顺胜采石场送达了《落实整改通知书》,但并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4月30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了采矿权人为“汕头市潮南区古厝狮山石场”的采矿许可证。5月18日,狮山石场与原汕头市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汕头市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协议书》,约定狮山石场向原汕头市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61308元,并约定狮山石场在关闭后3个月内撤离所有设备设施,拆除临时建筑,在6个月内完成开采治理范围内的土地治理绿化工作,将山地交给原山地使用者。狮山石场先后两次共缴纳保证金60654元。狮山石场的采矿许可证于2011年4月30日到期,现已停止生产和开采。但狮山石场未采取措施治理和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没有完成复绿闭坑工作。潮南区国土局也未将提取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狮山石场的地质环境治理。2016年10月28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狮山石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但潮南区国土局至今没有切实履行,现状仍然是坡陡、坑深、山石裸露、水土流失,矿区的地质环境持续处于受破坏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三个基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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