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2.案件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3.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4.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5.办理流程
★民事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评估→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支持起诉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支持起诉没有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评估→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