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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个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8-09-20 10:00: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9月7日,由潮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庄某辉、高某键等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潮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庄某辉、高某键、马某强等被告人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庄某辉恶势力犯罪团伙凭借庄某辉潮阳区棉北街道棉田居委治保会主任和保安队长的身份,动辄以暴力、威胁、打击报复等非法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8月期间,以高某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和平小狗队”强占潮阳区某酒店客房作为窝点,为途经和平地界的运输假烟车辆放哨、“洗路”,保护运输假烟车辆,逃避执法部门打击。同时,该团伙动辄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分分合合,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两犯罪团伙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涉黑涉恶案件,潮阳区检察院遵循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原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该院派员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案件交接等方面与公安机关达成了一致,确保了案件办理质效;审查起诉阶段,潮阳区检察院要求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节奏,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而影响大局,以高压态势依法打击涉黑恶犯罪案件。9月4日、6日,潮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潮阳区法院对潮阳区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两犯罪团伙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予以了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某辉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案3宗,致4人轻伤及6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伙持凶器强闯他人住宅,恐吓他人,且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庄某辉有期徒刑6年;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洪有期徒刑5年10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庄某丰有期徒刑2年4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达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高某键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构成聚众斗殴罪;结伙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犯,鉴于其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键有期徒刑7年;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强有期徒刑11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锋有期徒刑3年8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湖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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