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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救助传递法律温情 以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

时间:2019-04-23 00:00: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黑色星期五

  2018年7月20日,对诚诚(化名)来说,原本应该是一个普通的星期五,但这一天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当天中午,诚诚一家正在吃午饭,爸爸接了个电话便出门了,家中剩下他、妈妈、还有爱调皮捣蛋的弟弟恒恒(化名)。爸爸刚离开,妈妈就拉着弟弟让他去厕所洗衣服,大概过了几分钟,妈妈从厕所出来,好像拿了什么东西,很快又回到厕所里,这一次她将厕所门反锁了。过了几十秒钟,诚诚听到厕所传来一声异响,接着是弟弟的喘息声和哭声。诚诚想要进厕所看看弟弟发生了什么事,可妈妈却把他拉出家门,并把家里的铁门关上。诚诚被妈妈拉着一直跑,可是他想着弟弟,便用力挣开妈妈,掉头跑回了家,诚诚喊弟弟开门,可是弟弟只是一直哭,没有来开门。还好不久爸爸回来了,打开了厕所门,诚诚看到弟弟倒在地上,身上和地面都是血……与此同时,妈妈自己跑到城区的一超市报警,已被民警带走。

疑心病作祟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为何本案中的被告人毕某竟如此狠心?这一切都起源于疑心病。据毕某投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她在案发前一段时间梦见丈夫与其表姐有染,当面质问丈夫多次皆没有得到正面回应,于是她怀恨在心,案发前两三天她就曾想不开,想割脉自杀但未果。案发当日,她又想起此事,觉得自己受到欺骗,心中气愤,于是趁丈夫外出,便想打死平时特别不听话还经常骂人的小儿子以报复丈夫。丈夫也证实,妻子毕某案发前便有些反常,经常无缘无故去敲别人家的门大吵大闹,并说他有外遇之类的话,案发当天家中监控被妻子用布挡住,只能听见妻子叫小儿子到厕所后“砰砰砰”的声音和小孩子哭的声音。后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患心境障碍,抑郁发作,案发时处在“抑郁发作”期,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具有诉讼能力。

检察官办案

  经鉴定,恒恒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部分为凹陷性骨折;据医院病历记载,伤者伤后神志嗜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为了治疗,这个家庭已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虽得到社会捐助10多万元,但在前期治疗也全部花费殆尽,且家中上有身患残疾的老人,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需抚养,这个穷困的家庭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潮阳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了解到这个家庭的困难后,便立即联系恒恒父亲,引导他办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材料,正式展开救助。在接到恒恒父亲的司法求助申请后,潮阳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救助程序,按照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组织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在核实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后,立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司法救助决定,最终为恒恒家庭申请了22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并及时予以发放,缓解其家庭生活困难。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帮助其联系有关学校,落实恒恒的入学问题。目前,恒恒已基本恢复健康,重返校园。

  2019年3月22日,该案开庭审理,潮阳区检察院认为,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家中的实际情况,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判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杀人,致人重伤,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于精神障碍,致使其辨认能力减弱,控制能力下降。这类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显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由于缺乏沟通和关爱,丈夫对妻子的猜疑和异常行为采取了不予理会的方式,致使毕某心理崩溃,对生活失去信心,进而演化为对丈夫的气愤和生活的绝望,导致心情压抑无处排解,形成心理疾病,最终激发矛盾。毕某在案发时处在“抑郁发作”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践行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本案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而加害人系其直系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故潮阳区检察院予以救助。

  三、毕某为“报复”丈夫杀害亲生儿子的行为,不仅是对生命权的漠视与践踏,更是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无论如何,生命都是无价和至高无上的,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是每一个人最起码的人性和良知,任何践踏生命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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