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4月28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典型案例

林某杰、赖某平、温某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2019-04-30 15:47:1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初、2017年3月、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在同案人“叔叔”、“十万”等人(均身份不明,在逃)的管理指导下,伙同同案人赖某强、谢某龙、“余某杰”及其女朋友钟某珍(均未归案)等人,以汕头市龙湖区星湖城xx栋xxxx房作为场所,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登陆互联网,在“直播吧”、“虎扑”、“百赢足球”、“比分网”、“章鱼直播”等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交流群、高手推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吸引平台上的网友加入上述QQ群、微信群。然后,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与上述同案人分组合作,在各自分配的QQ群、微信群内故意发布由上述福建籍男子提供的“大乐”赌博网站帐号赌球获利情况截图、赢钱秘诀、内幕消息、开彩规律、计算公式、投注建议等信息,引诱、指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子经营的“大乐”赌博网站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赌博活动,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及上述同案人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子获取月薪及提成。经查,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林某杰获取月薪及提成共计人民币61000元,被告人温某强获取月薪及提成共计人民币55200元,被告人赖某平2018年3月份获取月薪为人民币3500元。另外2018年4月份被告人温某强、赖某平及同案人为一组,招引的注册人员在“大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共输了人民币约15万元,因案发尚未提成。

  2018年4月30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接110指令,派民警至龙湖区金砂路星湖城xx栋xxxx房查处,该房两扇门(房门为双层设计,外面系一防盗门,里面系一木门),均为关闭状态。民警上前敲门并表明身份,后涉案人员邓某海(另案处理)在里面打开了木门,看到民警身穿制服,便立即将木门关闭。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立即卸载手机和电脑上存有涉赌信息的QQ、微信等软件。民警再次敲门,同时联系物业人员帮助查询、联系该房业主。业主到场后,联系承租方未果,民警再次敲门并告知房内人员配合调查,若拒不配合将采取强制破门,随后房门才打开,民警将上述三被告人和涉案人员邓某海控制,后在房间的卧室衣柜、床铺底下等地方缴获被藏匿起来的作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一批。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向龙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湖区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龙湖区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以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3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温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单处赖某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主犯在逃,三名被告人又销毁了本案的重要证据,认定该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阅案件后,认为该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起诉至法院之后,该案得到了有罪判决,给其他同类型开设赌场的案件予以启示意义。现今开设赌场案件多为网络犯罪,经常在侦查阶段难以取得证据,起诉后难以被判决认定有罪,但是放纵犯罪又不能实现刑法打击犯罪的目的。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网络犯罪案件,对检察机关办理其他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