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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光容留他人吸毒案——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追捕涉毒漏犯

时间:2019-06-19 07:54:3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3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潮南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丰。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涉案人黄某光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基本证据证明黄某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有聚众斗殴犯罪前科,属于径行逮捕情形,侦查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发现线索后快速反应,潮南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经审查后进行立案处理,制定调查方案,开始调查核实证据。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光存在下列犯罪事实:其与犯罪嫌疑人周某丰共同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某住宿403房间期间,于2018年2月7日13时多,上述两犯罪嫌疑人在403房间内与吸毒人员周某鑫、周某鍪、周某鑫共5人一同吸食毒品冰毒,犯罪嫌疑人黄某光、周某丰共同容留3人吸食毒品。黄某光伙同周某丰一次容留多人在共同承租居住的场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54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某光曾经故意犯罪,根据《刑诉法》第79条规定,应当依法逮捕。潮南区检察院根据《刑诉法》321条规定要求潮南公安分局对黄某光提请批准逮捕,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

  二、诉讼经过

  潮南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侦查机关对黄某光进行追捕,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立即组织抓捕,2018年4月23日以涉嫌容留吸毒罪对黄某光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4月26日,潮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黄某光,于同年6月14日,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31日,潮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1月1日汕头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三、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有利于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有利于延伸检察监督职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汕头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试点工作,指导办案人员依法监督。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强化监督意识,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发现违法情形,进行细致调查,实现精准监督。此次监督为侦查人员敲响警钟,有力规范侦查机关侦查行为,追捕了一名涉毒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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