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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家、李某云等25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

时间:2019-06-25 15:08:3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家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汕头市某驾驶培训公司担任外挂教练的便利条件,在汕头市的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进行作弊,为未参加考试的学员(以下简称“买证”学员)非法获取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其中黄某家自主招收了李某云等17名“买证”学员,先通过同案人廖某木(在逃)等人将“买证”学员的身份证照片变造成廖某霞、罗某凤(均另案处理)等替考人员的照片,然后黄某家安排组织替考人员冒充“买证”学员到汕头市鮀浦考场代替考试。黄某家向每个“买证”学员收取0.95至1.88万元不等价格的费用,共非法牟利约13万元人民币。

黄某家还利用其系汕头市某驾驶培训公司外挂教练的便利条件,分别帮忙同案人廖某木、林某发(在逃)招收的谢某燕等24名“买证”学员进行报名并组织替考人员代为考试等事项,使上述“买证”学员非法获取国家机动车驾驶证。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金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4日,金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家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某云等24人涉嫌代替考试罪向金平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17日,金平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李某云等24人犯代替考试罪,均单处罚金2000元。25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指导意义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家在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组织3人以上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云等24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考试作弊行为侵害的是考生之间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考试制度,严厉打击考试作弊犯罪,以法治考,可以为各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保驾护航,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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