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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块的“罪”与“罚”

时间:2019-06-28 08:46:0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林晓君 

  许霆案是2007年轰动全国的十大诉讼案件之一,这起案件背后是法理与人情的碰撞,许霆的犯意基础是一时之间产生的贪欲。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但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本文作者从一则经典的法律笑话着手,带您感受法理的精深与微妙。

  有这样一则经典的法律笑话:

“一个人去ATM取钱,取了一千,但里面多出来一千,他看了一眼摄像头,随后把多出来的那一千块钱放在那里。一个多月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被银行起诉了,他在法庭上辩论说我把多的钱放回原处了,我没有义务帮你们保管那一千。银行律师:‘你拿走的是银行的一千,留在那里的是你自己的一千’”。

按通常老百性的想法,多出来的钱,我拿了,我要归还,这可以理解,但现在我没有拿,我仍被起诉,心理就不好受了。且看律师的说法,明明是诡辩,咋一下想反驳,却也语塞。

其实,银行多出来的钱,拿或是不拿,还或是不还,最主要的还是要看背后所隐藏的法律依据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拿,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一个人的行为若是有可谴责性,那么就可能受到道德评判或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而这其中,最为严苛的莫过于刑事责任。而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或许能给我们一点启示。许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因柜员机发生故障,原本想取款100元,机器却吐出了1000元,而余额只显示扣款1元。许霆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多次重复操作,取款17多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

许霆案与本文开头提的笑话,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大不相同。许霆之所以被判处盗窃罪,并不仅仅是因为拿了自动取款机第一次吐出的1000元,更多的是因为其在明知机器出故障后,故意利用机器故障,非法占有银行的金钱。许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和平手段将银行占有的钱财转移为自己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所以,这也就意味着,拿了银行多吐出来的钱,并不必然涉及刑事犯罪。况且,刑法在很多财产性犯罪的入罪上对数额也有严格的限制。

许霆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讨论,很多民法学家也纷纷发表了自己观点,他们认为许霆的行为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只需将多取的钱返还银行,而不用上升到刑法层面。没有合法的根据,许霆获得利益,银行遭受损失,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完全符合民法中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存在交叉关系,况且正如上面所提到的,许霆之所以被认定犯盗窃罪更多的是因为其之后的重复操作,其主观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十分明显。假如,许霆只有第一次操作,且只拿走了那1000元,因为其取得该财物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过错,刑法必然保持其谦抑性,而将其按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处理,许霆归还银行900元即可。

拿了,要归还有法律的依据,那拿了可不可以不归还呢?相似的剧情发生在英国。据2012年5月19日英国媒体报道,汇丰银行位于英国汉普郡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取款时会吐双倍现金,消息不径而走,200多名民众闻讯赶来提款。后来汇丰银行表示错在已方,顾客无责。同样是多拿钱的操作,英国银行独自承担损失的作法,是不是意味着多拿取款机吐出的钱不还是有法律依据支持的呢,其实不然,在英国汇丰银行的例子中,不当得利的要件是完全具备的,银行“顾客无责”的表态,是银行对取款民众责任的单方免除,是其基于商业利益、诉讼成本等多方因素的考量而自愿作出的选择。其若想依据“公平正义”的普世原则及与我国“不当得利”条款相通的法律规则要求取钱民众归还多取的钱款也是合法合理的,况且在国外,同样的情况而要求民众返还钱款的实践也是存在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多拿了银行的钱,于法是应当归还的。回到开头提到的笑话,那现在我没拿,银行利益虽受损,可是我方利益并未增加,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好像行不通了,那我还要不要还呢?首先,银行辩护律师“你拿走的是银行的一千,留在那里的是你自己的一千”的说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暂且不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问题,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取款人占有后是无法区分此币与彼币的,所以当然不存在银行律师所谈及的“你的钱是你的钱,银行的钱是银行的钱”的问题。不过也正是因为货币“占有即所有”特性,我会支持银行主张要求取款人返还该1000元的请求。按照交易习惯,自动取款机吐出货币,即为银行支付储户存款的给付行为,当自动取款机吐出货币时,取款人基于银行的给付,当然占有该笔货币。取款人基于银行的超额给付而多取得的1000元,属“不当得利”,取款人因此负有妥善保管、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至于取款人所称的“我把多的钱放回原处了”的辩解,在我看来,取款机多是在室外,或是处于人员流动相对自由的公共场所,取款人将多余的货币放在取款机处的行为无异于是对所占货币的“抛弃”。取款人抛弃的是其所有的财物,其应独自承担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因不当得利而担负的返还义务并不因此消灭。

  此至,拿与不拿,已不再是个问题。最后,以法之名,友情提醒:取款千万次,意外只一次,处置欠思量,悻悻法庭见。

(作者系金平区检察院侦监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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