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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2019-07-11 07:59:2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飞系汕头市龙湖区某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某飞先后拖欠其经营的某制衣厂员工田某寨、董某花、吴某香等40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14915元。2015年1月23日及2015年2月10日,该厂工人田某寨、吴某香、董某花等人向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人李某飞手机无法打通且下落不明。该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飞、在该厂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处理案件公告》、在该局门户网站公告通知被告人李某飞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但均未果。尔后,该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被告人李某飞限期于2015年2月9日前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李鹏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且欠薪逃匿。

2018年6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村纺织街口抓获被告人李某飞,并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理。

二、诉讼过程

本案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8月17日移送龙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2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8日,龙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指导意义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本案中,被被告人李某飞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达40人之多,拖欠工资总额人民币214915元,且李某飞逃匿在外,让劳动者追讨薪酬多年未果,影响了40个家庭的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分子,对其他用工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高了用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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