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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斌盗窃案——涉罪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19-07-16 09:55:4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斌采取货到付款方式在网上订购了一只价值人民币2298元的瑞琴牌黑色手表。随后,吴某斌驾驶一辆黑色两轮女式电动摩托车窜至潮阳区和平镇和惠路里美路口乡道门处收取快递时,趁快递员不备,将快递件内的“瑞琴”手表盗走,并以拒收快递为由让快递员退回快递,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此后几天,他以相同手法连续作案,其中1次被快递员发现了,2次因害怕事情败露,不敢前往签收点实施盗窃。2019年3月,吴某斌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被告人吴某斌共实施盗窃作案6宗,其中1宗属盗窃未遂、2宗属盗窃中止,盗得金镶玉戒指2枚(价值5918元)、黑色手表1只(2298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潮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返还被害人,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件,遂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7月4日,潮阳区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潮阳区检察院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斌犯盗窃罪,并当庭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

  三、指导意义

  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汕头市检察机关受理涉罪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完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来说,更是推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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