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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松诈骗案

时间:2019-08-28 11:14:5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松谎称其结识部队、教育局及学校领导等人,能帮助办理计划外学生入读汕头市区中小学校,以此取得被害人朱某景等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李某松以办理小孩入读市区小学需要费用为由,在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阿光快车站”收取被害人朱某景等人现金共41900元。同年4月,被告人李某松经朋友介绍认识龙湖区某幼儿园园长黎某娟及助理黄某玲老师。随后,被告人李某松以同样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黎某娟、黄某玲的信任。当被害人黎某娟、黄某玲向其提出协助该幼儿园适龄儿童入读市区小学、部分小学生入读市区中学时,被告人李某松要求向学生家长收取每名学生15000元或10000元作为办理入学的费用。之后,被害人黄某玲按照被告人李某松的要求,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后通知被告人李某松,被告人李某松先后六次到该幼儿园园长办公室,收取被害人陈某妹、邱某娇等学生家长交付的现金共295000元。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松在汕头市龙湖区某餐厅与被害人廖某海、余某煜见面商谈小孩入读龙湖区某实验学校的事情,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海、余某煜的信任,次日各向被害人廖某海、余某煜收取60000元,共120000元。

  同年8月22日,因上述学生均无法入读相关学校,龙湖区某幼儿园及已交费的多名学生家长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松追讨上述款项,被告人李某松在退还75000元后,拒绝再与园方及被害人联系、更换手机号码并藏匿躲避,剩余款项381900元拒不归还。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2月21日移送龙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8月15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松涉嫌诈骗罪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8日,龙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松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三、指导意义

  每年开学季,都有不少家长为了孩子上学的事而烦恼,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让一些家长陷入“入学”骗局,不仅财物遭遇了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孩子上学的问题没能得到解决,耽误了学业。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起诉被告人李某松,严厉打击了以帮助孩子就近入学的幌子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该类犯罪分子,同时配合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起到一定的法律宣传作用,给广大学生家长提了个醒,孩子就学问题需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轻信他人,影响孩子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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