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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一老汉掌掴公交司机一巴掌换来一年有期徒刑

时间:2019-09-18 09:36:3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去年10月,重庆市发生一起公交车坠江事件,事故的起因系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进而互殴导致车辆失控。惨痛教训犹在眼前,却仍然有人“以身试法”,近日,我市检察机关就办理了一起“公交车闹”案件。

  2019年6月25日上午,67岁的被告人刘某贤乘坐309路公交车至潮阳城区某路口时,要求被害人公交车司机陈某停车让其下车,司机告知其公交车未到站不能停车。随后,当司机将载有约20名乘客的309路公交车驶入桃园市场公交站时,刘某贤靠近驾驶座并大声谴责司机态度不好,声称“我这么老的人,你还得罪我”,司机向他解释,但由于听不懂普通话,刘某贤误以为司机在骂他,遂与司机发生口角,一时情绪激动,用手掌扇打司机脸部,司机立即将车制停并报警。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案发时的视频录像,综合考虑案发时的车速、路面交通状况等情况,参考近期全国各地的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刘某贤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其行为具有足以造成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遂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7月26日,潮阳区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2日,潮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115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乘客“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车上乘客的安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广大乘客应当提升自身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遇事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控制好自身的情绪行为,切勿因为一己私利、一时便利,用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为此买单,请铭记这“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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