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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农村常见的“借贷互助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时间:2019-10-08 09:18:16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在潮汕农村地区,有一种集资方式十分常见——一般由一人牵头,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按月集中存放,由牵头人统一保管和管理,并通过放贷给他人盈利,形成一种民间借贷的“互助模式”,相当于银行的存贷功能,由于此种方式的利息率都比银行要高出很多,因此吸引了许多村民投放资金。但是,伴随着便利高息的,是高风险、无保障,牵头人一旦出现“财务危机”,村民们辛苦劳动的积蓄可能就付之东流了。潮阳区检察院近期就办理过这样一宗案件。

  基本案情

  在潮阳区海门镇,有一种集资方式叫“参月栏”。20世纪90年代,海门大部分人是靠打渔赚钱生存的,大家手头经常有一些零散的资金,但是又没有足够多的存款,碰到家中子女嫁娶、建房子等大事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可以使用,于是就形成了一种以“月栏卡”的形式吸收资金和发放资金的存贷模式。

  林某莲及其丈夫郑某进就是海门镇“参月栏”的牵头人,俗称“月栏头”。自2006年起,夫妻俩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其经营的杂货店内,以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即活期月利率1.2%、定期月利率1%至3%的方式,向公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林某莲和郑某进非法吸收林某仔等10人存款合计452495元。同年11月底,海门镇当地另一个经营“月栏”的人倒闭“跑路”了,很多人担心拿不到投放的本金和利息,便找林某莲夫妇追讨本金。由于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的资金,他们举家潜逃。2016年6月20日,郑某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12日,林某莲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经过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理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郑某进、林某莲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以高息为诱惑,通过口口相传,在亲朋好友、邻居、村民圈子吸收资金,用于生意周转、日常消费以及高息转贷他人,扰乱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其在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吸收存款时,不是以占有存款为目的,后在存款人集中取款时无法兑现而案发,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潮阳区检察院依法以郑某进、林某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潮阳区法院采纳了承办检察官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认定被告人林某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相关法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目前,此种集资方式在部分农村地区仍十分常见,许多群众甚至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口头承诺、无凭无证,你所看到的高收益,很可能是“镜中月”“水中花”,看似美丽动人,一旦戳破,难免一场空,血本无归。此类犯罪虽然涉案金额不高,但隐蔽性强、涉及人数众多,风险积聚,容易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财产损失,也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极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大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拒绝非法活动,提高警惕,避免风险,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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