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由潮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青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诈骗一案公开宣判,其中判处被告人张某青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1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起,张某青及同案人洪某泉为牟取非法收入,先后注册成立大某源酒业有限公司与大某源投资有限公司,吸收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蔡某儿、洪某通、佘某昭、杨某春等人为股东及成员,以“大某源公司”的名义在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一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青、洪某泉为首,被告人蔡某儿、洪某通、章某喜、庄某珊、佘某昭、杨某春、洪某钦、张某周、李某波、李某乐、洪某珠、庄某杭、吴某鑫、洪某城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架构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巨大,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一带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该案件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潮阳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第一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潮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检察长亲自担任组长。办案组严格按照刑诉法及办理涉黑恶案件的相关规定,攻坚克难,加班加点,及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并精心准备开庭预案,为开庭审理有力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庭审中,公诉人紧扣在案证据,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进行详细举证和重点答辩,深入分析以张某青为首的涉黑组织行为性质及后果,深刻揭露该组织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秩序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影响,以法律的威严震摄犯罪。
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