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5月01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典型案例

“缺钱吗?帮你开通‘微粒贷’!”

时间:2019-12-04 10:40:1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微粒贷”是微信支付当中的一个功能,不过它采用的是官方邀请制,不是每个人都能申请到的。因此,有些不法分子就瞄准了其中的商机,打着开通“微粒贷”或者提高贷款额度的幌子来实施诈骗。下面请看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宗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豪伙同同案人王某钦(在逃)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滨、郑某龙、赵某兴、林某标、李某涛、林某彬、张某标、许某桐、赵某华、林某标、周某鑫、肖某洪、蔡某金、陈某翰、刘某萍、蔡某旋、蔡某檀及同案人郑某萍(另案起诉)、李某(在逃)等人,在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及梅州市等地,先后组建“胪岗港头”“和平下厝”“梅州”“仙城老五乡”“两英皇都”“冠德公寓419房”“成田东寮村”“峡山嘉盛”“港头新民”“峡山西港”等窝点,以帮他人办理“微粒贷”贷款及提高贷款额度为由骗取他人钱款。

  其中,被告人郑某龙、林某彬、张某标及同案人郑某萍等人先后在“港头新民”“峡山西港”窝点负责“推广”工作,为其他窝点提供帮助,即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让微信好友推荐他们加入微信群,进群后将事先标注的微信号拉进新加入的微信群内。而被告人李某滨、赵某兴、林某标、李某涛、许某桐、赵某华、林某标、周某鑫、肖某洪、蔡某金、陈某翰、刘某萍、蔡某旋、蔡某檀及同案人李某等人,先后利用上述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可以开通“微粒贷”及提高贷款额度,并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与前来办理“微粒贷”的被害人进行对话,以收取激活费用人民币688元及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待钱款骗到手后,就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并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删除。被告人邹某勇为被告人刘某豪团伙提供微信账号、群发软件、解封微信账号等帮助。

  至案发时,该犯罪团伙共骗取了被害人陈某彬、陈某、陈某鸿、郭某生等多人钱款,并将骗取的钱款通过多次转账汇总到该团伙用于收款的两个微信账号。同案人王某钦在2018年5月份通过多次转账汇入人民币10万元至上述微信账号作为该团伙的经费。被告人邹某勇通过被告人刘某豪团伙微信转账违法所得人民币40528.79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刘某豪团伙用于汇总收款的两个微信账号分别收入钱款238761.04元及347898.22元,合计586659.26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南区检察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以被告人刘某豪等19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19年9月20日,潮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对刘某豪等19人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互联网银行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微粒贷”随着衍生而出,其宗旨系扶持微小企业发展,方便群众日常生活。但是部分犯罪分子却以“微粒贷”为幌子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利用网络信息不透明、不对等,骗取被害人钱款。该案的犯罪人员横跨汕头、梅州两市作案,组织分工明确,设置峡山、成田等6个诈骗窝点,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的成功办理依法惩治了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