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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中等14人涉黑案宣判 首犯获刑十八年

时间:2019-12-31 09:06:34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12月30日,由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的张某中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张某中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对肖某云、张某明、吕某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至五十万元不等;对易某葫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九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至十万不等。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分别予以依法追缴、没收。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3年,张某中多次纠集多人在潮阳区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雏形。为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4年4月,张某中注册成立了汕头市某泰投资有限公司,并纠集部分亲属、亲戚、朋友、刑满释放人员及部分外地籍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肖某云、张某明、吕某志、易某葫、颜某、吴某永、王某、张某顺为积极参加者,黄某阳、陈某全、赖某明、康某、冯某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层次、职责分工较分明、结构较为稳定,采取低吸高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储、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四千多万元,非法发放高利贷人民币九千多万元,赚取利息共人民币两千多万元。为收回高额利息、本金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扩大组织影响、称霸一方,该犯罪组织长期在潮阳区谷饶镇部分区域,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强迫交易以及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对谷饶镇部分区域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潮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涉案有关事实及证据列出书面侦查提纲,全面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针对在逃同案人的问题,会同侦查机关加强研讨,要求侦查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捕归案。在打伞打财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将有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加强对涉黑组织财产查处,为该案的依法快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张某中等人涉黑案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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