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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宗危险驾驶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涉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

时间:2020-01-08 08:52:3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关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指导作用的指示精神,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水平,广东省检察院近期组织评选发布了十宗涉认罪认罚从宽的典型案例,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覃某贵危险驾驶案入选。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贵,男,1975年生,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覃某贵在汕头市龙湖区务工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诉讼经过:犯罪嫌疑人覃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龙湖区检察院依法通知司法局指派律师为覃某贵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其详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覃某贵当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意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精准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提起公诉后,龙湖区法院依法采纳龙湖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覃某贵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覃某贵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主刑和附加刑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提供了有益借鉴。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包含主刑、附加刑)从宽幅度形成明确且合理的预期,会更加积极主动认罪认罚,并避免态度反复。以往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不高,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涉及主刑,较少涉及附加刑,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应当做到主刑、附加刑“两手抓”,且附加刑越来越成为量刑建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特别是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可直接影响从宽的后果。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包含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越具体,辩方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越有利于保障人权和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判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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