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濠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案量刑不当提出抗诉,经汕头市中级法院二审,成功获改判。
2011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才与同案人陈某军等人在汕头市濠江区某茶坊包厢喝酒,同案罪犯吴某峰、同案人徐某平等人此时也在该茶坊另一包厢喝酒。同案人陈某军离开包厢时,因琐事与同案人吴某峰一方发生口角,引起双方纠纷。期间,同案罪犯吴某峰从该茶坊门口拿起铁门砸向陈某才一方,从而引发双方使用拳脚对打。陈某才跑至该茶坊附近的商店中拿了两个啤酒瓶并手持已被其敲破的啤酒瓶返回打斗现场。同案罪犯吴某峰见状从该茶坊门口又拿起铁门框砸向陈某才,并与同案人梅某坤等人对陈某才进行殴打,陈某才使用已经敲碎的啤酒瓶朝同案罪犯吴某峰、黄某贤等人乱刺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同案罪犯吴某峰、同案人黄某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才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濠江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才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直接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且在作案后既没有主动投案自首也没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一审法院对其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依法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日前,汕头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依法改判被告人陈某才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