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5月01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典型案例

聚焦3.15,看检察机关打过的假

时间:2020-03-15 10:07:4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今天,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了,小编为此挑选了两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打假案例,给大家伙儿的火眼金睛再镀一层X光。

案例一

在抗击“疫”情当下,有种假货令人极度愤慨,那就是假口罩,你想买的是安心防护,戴上却实质裸奔,甚至还有可能吸入有毒有害物质,威胁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张某语与唐某祥(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由唐某祥于1月25日从湖北省仙桃市购进了一批“三无产品”口罩(共计20件,每件40包,每包50个),内包装为无任何标识的透明塑料袋,外包装纸箱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仅有英文标识。张某语在未查验该批口罩的相关证照和检验合格证明且明知该批口罩是属于“三无产品”并非合格的医用口罩的情况下,仍利用唐某祥为法定代表人的金平区某医疗器械用品店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每个销售价格2.5元),共售出2件计4000个,致购买使用该批口罩的消费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得到有效健康防护保障。

2020年1月28日晚,汕头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的某医疗器械用品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张某语及查获待销售的“三无产品”口罩18件(每件40包,每包50个,共36000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扣押该批口罩和抽样送检。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鉴定,该批口罩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检察官提醒】

医疗器械用品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于医疗器械用品的生产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任何医疗器械用品如果没有生产厂家、批文字号的都不要购买,一经发现,请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时期,口罩关乎你我身体健康,切不可疏忽大意,以免造成悲剧。


案例二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牵动着每一寸敏感的神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我们分毫不让。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2日,郭某生(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汕头市一市场某水产店中批发7.5kg象拔蚌等水产品给被告人郭某武。被告人郭某武在明知其购进的象拔蚌含氯霉素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金祥北路经营的某水产店中销售这批含氯霉素象拔蚌。同日,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郭某武经营的某水产店进行检查。经检验,该水产店中销售的水产品象拔蚌中的氯霉素一项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规定,氯霉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潮南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查本案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氯霉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现有证据已证明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存在。潮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与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联系,听取案情介绍、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已有基本证据认定郭某武经营的某水产摊档中,抽检的象拔蚌中含有氯霉素一项不符合规定。经查询,氯霉素是一种抗生素,能遏止骨髓造血功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滥用甚至会危及生命。早在2002年,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添加。根据相关规定,氯霉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郭某武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从严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深挖案源,进一步查清该批象拔蚌的来源、去向,建议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经侦查终结,由潮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潮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郭某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我们都希望每一次入口的食物都能干净卫生、安全可靠,这是我们身体健康的基本保证,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为了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我们要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严厉说“不”。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