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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服刑≠放虎归山 听汕头检察和您说社区矫正那些事儿

时间:2020-05-26 18:07:0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年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新司法办案理念,围绕监督主线,扎实推进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建设以及工作模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保证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社区矫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就是通常说的监外执行。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扮演什么角色?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刑罚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关键环节的检察工作,对有关机关履职不当、交付不及时造成脱漏管、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制度不落实、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等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我市检察机关有什么工作成果?

去年至今,我市检察机关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件,已纠正8件。检察官提醒,在家服刑≠放虎归山,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会被收监执行。

只有社区矫正机关管理服刑人员吗?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也会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活动的同步监督。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的,检察机关会依法提出收监执行意见。


案例一: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法定程序收监执行原刑罚。

社区矫正人员郑某力,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龙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自同年7月9日起,金平区司法局海安司法所对郑某力执行社区矫正。

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郑某力涉嫌参与赌博活动,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且其家庭在矫正期间无法起到监管教育作用。对于该情形,金平区检察院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金平区司法局于2020年4月10日向龙湖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龙湖区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迅速作出对罪犯郑建力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的裁定。该犯现已收监。

案例二: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经法定程序收监执行原刑罚。

社区矫正人员谢某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金平区法院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同年4月9日起,金平区司法局新福司法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

谢某强刚开始有按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接受监管,但自2019年8月2日开始,谢某强未按规定向监管司法所报告,其监控手机出现人机分离情况;其母亲作为具保人也表示无法联系谢某强。对该犯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情形,金平区检察院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金平区司法局向金平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金平区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对罪犯谢某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的裁定。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罪犯谢某强于2020年3月26日被抓获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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