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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让我们来看看所谓“高回报”背后的真相……

时间:2020-06-19 17:01:5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2019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捕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5件23人,起诉22件26人。大量的被害人或被犯罪分子的虚假宣传所蒙骗,或为贪图高额返利,投入大量本金最终血本无归。借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的机会,为大家分享两个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例,也给大家提提醒: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一、 李某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李某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设立民间“标会”四班,吸收陈某坤、陈某娇、黄某英、朱某等20多人参会,每班会期20至34个月不等,每份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位会员可认购多份,每月到期日在李某英居住的金平区岐山窖仔某巷家门口进行开标活动,李某英为“会头”,负责向会员收取会款,每班标会首期筹款归其所有,后每期由未得标的会员开出利息高者为中标会员,其他未得标的按份平分标底利息。据李某英交代,该“标会”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约170多万元,其中吸收陈某坤存款人民币62605元、陈某娇存款人民币194550元、黄某英存款人民币179180元、朱某存款人民币20540元,四人共计人民币456875元。2018年10月,李某英因资金链断裂而逃匿,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其中造成陈某坤、陈某娇、黄某英、朱某四人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43875元。

2. 诉讼过程

本案由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金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平区检察院于4月28日依法向金平区法院提起公诉。金平区法院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英返还陈某娇191550元、黄某英179180元、陈某坤52605元,朱某20540元。

3. 检察官提醒

民间标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的性质,在不少农村地区尤其常见。标会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但由于此种形式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及相关制度保障,操作的随意性大,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遇到诈骗分子,受害者有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英便是因资金链断裂而逃匿,由此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加强对民间标会的监管力度,作为人民群众也应擦亮自己的眼睛,面对高利息的诱惑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莫等到上当受骗时才追悔莫及。

二、何某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 基本案情

江西省菲某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曾某洁(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为曾某荣(另案处理)。2016年12月18日,该司租赁龙湖区龙光世纪大厦一处所作为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江西省菲某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某(另案处理)。同年12月底,同案人郑某香(另案处理)经同案人曾某荣介绍入职,任江西省菲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何某霞经同案人曾某荣招引担任江西省菲某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随后,被告人何某霞与同案人郑某香在该司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由同案人郑某香及其他业务员以江西省菲某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筹备新三板上市为诱饵,以股权投资理财为名,通过门店直推、业务员推销等途径面向社会公众推出理财产品吸引投资,并承诺投资期限届满后,若江西省菲某斯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新三板上市,投资人可以投资本金换购该司原始股,之后由被告人何某霞负责具体财务工作。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何某霞任江西省菲某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该司共收取被害人陈某虹、林某荣、郑某珊、李某东、李某兰等69人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79万元,未赎回共计人民币579万元。

2. 诉讼过程

本案由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龙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湖区检察院于12月9日依法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湖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 检察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投资公司横空出世,鱼龙混杂,这些投资公司往往推出许多投资小获利高的投资项目,或者以上市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引投资,前期按时给投资者丰厚的回报,吸引投资者继续投钱。在非法吸收到足够的钱款后,就以各式各样的借口拖延投资者的回报借机转移资金或者直接“跑路”,投资者最后血本无归。

检察官告诫各位消费者,投资需谨慎,投资前期丰厚的回报可能只是“蝇头小利”,是犯罪分子给你的“诱饵”,不能被犯罪分子画的“大饼”所蒙蔽。要进行投资理财,还是要到正规有资质有潜力的证券公司或者靠谱的金融公司去进行,否则很可能多年积蓄一朝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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