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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翻供、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看汕头公诉人如何在庭上与毒品犯罪分子斗智斗勇

时间:2020-06-24 16:42:4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年来,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呈高压态势,“毒贩子”“瘾君子”无所遁形,但也衍生出一个新问题,就是他们的反侦查手段和能力也在不断提升,这为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指控毒品犯罪提出了新挑战。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金曾多次与被告人张某装联系,要求张某装协助联系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张某装与其朋友同案人“炳元”(另案处理)联系后,同意帮助被告人张某金联系购买冰毒。

2016年3月25日,在被告人张某金的蒙骗下,汪某甲独自携带张某金提供的黑色带白色花纹手提袋(内有用红色塑料袋装92000元),自福建省平和县安厚镇乘坐大巴车,经汕头转车到达惠来县隆江镇。随后,汪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金提供红色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388175****)与被告人张某装的号码为1341753****手机联系,后在惠来县隆江镇某旅馆对面的路边与被告人张某装接头。被告人张某装从汪某甲处收取了被告人张某金购买冰毒的款项后,交给在外等待的同案人“炳元”。不久后,被告人张某装在惠来县隆江镇某旅馆斜对面的路边,将从“炳元”处购得的用黑色塑料装的冰毒交给汪某甲。汪某甲随即乘坐大巴车前往汕头,在途经汕头市海湾大桥收费站时,公安民警上车例行检查,在汪某甲携带的黑色带白色花纹手提袋中缴获了四包白色晶体等一批物品。当日23时30分许,在汪某甲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福建将被告人张某金抓获。同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将被告人张某装抓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汪某甲携带的黑色带白色花纹手提袋中缴获的四包白色晶体,共净重400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76%、77%、78%。

另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金、张某装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龙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龙湖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19日,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金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装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交锋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金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如下意见:

1. 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张某金所作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系非法取证。

2. 被告人张某金的犯罪仅有口供,缺乏相关的证据的证实。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实犯罪的证据主要依靠口供,特别是毒品再犯、累犯,因熟悉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到案后拒不交代有关犯罪事实,即便作出有罪供述,但在开庭前或庭审时常常翻供,给案件审办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于被告人张某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两个意见,公诉人显然做足出庭预案,淡定自若地作出了应对——

1. 不存在非法取证。

第一,从笔录形成的时间看,没有反映出长时间持续审讯的情况。

第二,侦查机关每一次提审均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均未发现侦查机关在审讯中对其逼供、诱供的情况,程序合法,而且无论被告人张某金作有罪供述还是无罪供述,侦查机关均如实记录,所形成的笔录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第三,被告人张某金仅有一次有罪供述,经观看该次讯问视频,视频里张某金的精神状态良好,也没有毒瘾发作的状态,面带笑容,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均详细回答,侦查人员也据其交代的内容形成讯问笔录,内容如实。

2.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金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首先,被告人张某金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与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某装的供述相互印证。

其次,在案还有一系列间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金实施犯罪行为。如:根据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了用于案发期间张某金与汪某甲联系使用的被查扣的红色诺基亚手机(号码1388175****)、蓝色诺基亚手机(号码1341860****)系被告人张某金所有,且张某金无从事具体职业,收入来源不明;汪某甲确认了装毒品的黑色白纹手提包中的表面Wilon的手表是张某金日常佩戴的,汪某乙也确认了该手表和张某金的手表一样;DNA意见书证实了不排除张某金接触过装毒品的黑色白纹手提包;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了张某金使用的1341860****号码与张某装使用的1341753****号码在案发前期及案发中通话密切频繁;被告人张某金的前科材料及行政处罚材料也证实了张某金曾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张某金被抓获时吸食过毒品等。

2017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金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装死刑。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金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张某装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告人张某金已于今年6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公诉秘籍

在本案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翻供的情形下,公诉人预见性地在庭审前主动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客观,讯问笔录制作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等细节,及时收集和固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相反证据,确保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另外,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审查引导侦查,指导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相关客观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的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从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从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体系,确保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论唯一,最终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在禁毒日来临之际,让我们向所有奋战在禁毒一线的工作者致敬!也让我们再次宣誓:远离毒品,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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